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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研究再融资储架发行

【添加时间:2013/8/18 14:31:27】   【浏览次数:1451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16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自2012底启动IPO财务专项检查以来,已历经中介机构自查、对自查报告审核及抽查三个阶段,目前抽查工作的现场阶段已全部结束。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归类汇总后将及时予以反馈,发现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证监会正研究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暂无具体推出时间表。此外,证监会表示,积极推动各类型机构投资者有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已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保监会成立国债期货跨部委协调机制,以保障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IPO核查抽查

  和现场检查结束

  发言人表示,自2012底启动IPO财务专项检查以来,已历经中介机构自查、对自查报告审核及抽查三个阶段。其中,自查阶段已于5月31日结束;审核部门对自查报告开展了全面审核,部分意见已反馈给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抽查工作的现场阶段已全部结束,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归类汇总后将及时予以反馈,发现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发言人透露,根据对自查报告的审核及抽查工作,发现部分发行人存在财务会计处理不合规、内部控制薄弱、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及描述不准确等情况;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中未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流于形式,执业质量有待提高。对存在问题,审核部门将在反馈意见和日常审核监管中予以关注并进行相应处理。相关情况证监会将通报给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通过培训、座谈等多种途径通报给业内,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从根本上提高IPO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江苏证监局对华西证券开展的江苏美思德辅导工作验收不予通过,有观点认为这是证监会缓解IPO通道压力的方式。对此,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并未要求派出机构在辅导验收环节提高标准来缓解IPO审核压力。严把辅导验收关,是证监会多年来的一贯要求,也是加强监管执法的具体举措。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情况进行监管,是证监会通过多年监管实践摸索建立的一套督促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尽快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做法。

  正抓紧研究修订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创业板的一些制度修改思路。对此,发言人透露,证监会正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总体思路是,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提高指标的弹性,拓展创业板市场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深度;同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上述两项工作证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发言人称,国债期货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对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证监会正与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总体来看进展比较顺利。证监会正会同有关各方,积极推动各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有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同时,证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保监会成立了国债期货跨部委协调机制,保障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针对鹏元资信在11超日债评级中存在的问题及证监会在债市监管协作工作中对风险控制的考虑,发言人表示,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证监会拟从如下方面完善公司债券风险防控机制:一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积极健全不同风险类别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流转的相关制度。二是强化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进一步明晰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督导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公司债券时,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充分揭示风险。四是构建公司债券偿债风险监测的综合体系,由证券交易所与各证监局持续监测公司债券偿付风险。五是进一步完善偿债风险的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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