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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添加时间:2014/3/13 15:24:00】   【浏览次数:1939次】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5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XXXXXXX单元901室。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XXX龙华大楼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XXXXXXXXXXXXXX701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一之妻子。

原起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杭西商初字第19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了(20XX)杭XXX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了保全。

1、 位于杭州经济开发区XXXXX东园XX单元XXXX室的房产。

2、 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XXXXXXXX室的房产。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杭州民间借贷律师依法申请人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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