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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企业保密协议

【添加时间:2015/4/4 15:23:31】   【浏览次数:1553次】
 甲方: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住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XXXX号天恒大厦      住址: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或者乙方和甲方合作,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
1、甲方重大决策中的机密事项;公司所有管理制度及部门内部制度;
2、甲方的营销和推广涉及的各种方法、技术、软件等;乙方为甲方开发的软件等所有产品,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4、甲方的经营状况,与甲方的经营状况有关的所有财务资料和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等;
5、甲方的经营信息,客户资料、采购资料、定价政策、管理诀窍、价格表、成本核算、折扣信息、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指标依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6、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与规划状况、人力资源信息及相关统计报表、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职务变动;
7、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福利收入情况;
8、甲方对外签订的合同、销售网络和渠道;
9、甲方保密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招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等;
10、甲方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1、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或经公司确认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因任职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侵害商标权诉讼律师
3、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是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7、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不得做甲方安排以外的网站优化。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劳动合同解除后五年时止。合同解除后, 乙方在五年内不得从事同种类型的工作. 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返还信息
甲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乙方保证无条件地及时向甲方移交与公司有关的乙方掌握或乙方控制的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如果该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拾万元,乙方以任何形式泄漏技术资料或把技术作为其他用途而谋取的利益,均为甲方所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果超过拾万元,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根据实际赔偿损失,损失费包含甲方调查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用。
六、脱密期保护事项
一般部门的员工提出辞职申请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涉及管理、SEO技术的员工提出辞职申请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涉及SEO技术的主管提出辞职申请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和公司负责人;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公司根据不同岗位可采取工作移交、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同时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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