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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单位委托加工协议

【添加时间:2015/4/14 14:24:40】   【浏览次数:1582次】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的范围和期限
1、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将合同附件“订购单”中明确的产品全权委托乙方寻找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生产加工。
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产品保质期内)
第二条:品牌授权
1、甲方在本合同合作期间内,就          品牌旗下的化妆品开发、打样、生产环节的商标无偿许可给乙方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家许可”。
2、商标的独家许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第三条: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
1、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样品(包括内容物、瓶器、外包装等)进行加工生产,并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生产检验合格的产品。
2、乙方代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完成后,乙方即行通知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北沙东路58号,依照样品标准对产品验货,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逾期未检验或检验后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产品全部合格。如甲方不能到指定地点验货,可以以传真或者指定邮箱的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视为甲方认可产品质量。
3、甲方可以在现场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检,但乙方质检责任人必须同时在现场。 
4、如因市场销售和行业监管单位需要委托卫生部门或者质检部门进行送检的,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保证所代加工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所颁布的行业质量标准,同时符合在国家市级技术监督局通过和备案的企业生产标准。
第四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运杂费
1、甲方在检验合格后应在5天内让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杭州市区),如逾期未送货,由甲方在5天内自行提货,如逾期未提货,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次订单总额每日0.1%违约金。同时,还需承担乙方代管产生的仓储、保管、保养费用;甲方逾期提货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将加工产品变卖,所得款项充抵加工费、仓储保管费及为变卖而支出的费用。自产品离开仓库后乙方对产品不承担除产品质量以外的任何责任。
2、在产品加工期间,在不影响乙方加工进度的前提下,各定作产品可以分批次交货,但甲方须付清全部的余款,具体的交货品项和时间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甲方对该批次产品的验收视为对整个批次产品的验收。
3、乙方未按“订购单”中约定的期限生产完成而逾期交货的,在甲方催告后之合理期限内,乙方仍然未交付的,乙方返还逾期未加工部分产品的加工费,并向甲方赔偿相当于逾期未加工部分加工费的30%作为违约金。
4、在本合同合作期间,如甲方就同一产品需要续单订货的,交货时间为增加订单所需的包材全部到位后的  20 个工作日,续单的产品的款项支付时间及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订购单中约定。
5、在甲方将产品和自己提供的原材料储存在乙方仓库期间,如乙方所在区域发生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产品和原材料损坏、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成品仓库属于货品中转仓库,不具备长时间保存成品的条件,如果因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货,引起的产品、原材料变质,乙方概不负责。
6、加工产品交付后,加工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也随之转移,乙方对交付后的加工产品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致责任。
7、甲方在自提货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乙方通过托运形式将产品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费用以及产品出库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瓶器、包材损耗
瓶器、包材的提供与损耗选择下列第款的规定:
1、甲方自行提供包材的。甲方的来料需提供明确的送货清单,经由乙方仓管人员接收清点签章后,方视为乙方已接收到来料。在每批次生产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成品、包装材料15天为周期免费仓储保管(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在生产产品期间,包材损耗需控制在5%以内,超出5%的部分,乙方承担走出部分损耗的责任。
2、乙方提供包材的。包材的具体费用由双方签订的”“订购单”中直接约定,乙方保证所采购的包材质量符合标准。
第六条:甲乙义务
1、甲方不得无故拒收乙方加工的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
2、甲方不得在超出双方合同确认的加工产品类别以外的产品上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统称“三证”),否则,乙方将视之为假冒产品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3、甲方自行设计之成品包装,应在包装印刷之前让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审核过后,乙方方可提供“三证”给甲方使用。
4、甲方许可乙方代委托加工的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乙方单位名称,并且所代加工产品的最后包装工序必须在乙方委托的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厂内完成。
5、甲方不得中途随意变更产品或包装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权承担。
第七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尽勤勉义务,对甲方委托的产品加工事宜认真、负责,应特色有生产资质及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代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应全力跟踪监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2、除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甲乙逾期提货,乙方可以自行变卖产品外。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销售所代加工的甲方品牌化妆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侵权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产品的配方和检验标准。若甲方同意更改,则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委托加工合同,具体费用由甲方双方重新核定。
4、乙方生产的产品在保持期间内原包装未开封情况下变质,通过与留样对照,确认生产过程人为因素造成的,则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合格。若由甲方运输和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产品质量变异,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
甲、乙双方就货款的结算时间及方法等事宜,由双方在”“订购单”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其他未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于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价格及其它各类信息,泄露于包括对方员工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否则,守约方保留一切法律追述权利。
2、乙方将产品加工完毕后,在外包装上粘贴甲方提供的产品标识。甲方须保证其对产品标识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会有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如在合同或订单履行期内及履行完毕后有任何第三方因产品标识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因此经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乙方一旦发现甲方提供的产品标识有假冒、仿冒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4、乙方检验已判定产品所有使用包装物、包装方式、文字说明等为不合格时,甲方坚持使用,须由甲方签章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问题、产品侵权问题、均与乙方无关,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化妆品质量、包装标示、宣传管理等一切法规,一方违规,另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并由违规方承担一切责任。
6、如乙方所在区域乙方委托的生产加工企业区域发生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按时完成生产的,生产加工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同时双方重新确认交货日期。
7、合作加工的甲方品牌产品,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一切问题双方均应及时沟通,相互协商,根据已有的约定分清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密协作。
8、本合同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事项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纠纷解决
因本协议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一致认可在履行本协议时涉及到的订单、通知等所有相关文件均可以通过以下传真机的传真形式确认:
甲方传真机号:                        邮箱:          
乙方传真机号:                        邮箱: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找义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备注
 
附件:
1、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方的商标授权书原件;
3、乙方提供之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乙方提供之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乙方提供之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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