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当前位置:首页 > > 民间借贷

单单靠录音资料缺乏证据证明效力

【添加时间:2015/4/14 14:52:30】   【浏览次数:2108次】
孤立的录音证据缺乏证据效力
基本案情
谢某因经营需要曾向黄某借款40万元。期间,黄某数次向谢某催讨未果。黄某考虑谢某无还款能力,遂打算让谢之妻王某出面担保。于是黄打电话给谢,称只要谢之妻王某出面担保便可。无奈,谢之妻只好在电话里答应。与此同时,黄某将他们之间的通话进行了录音。黄某以此录音为证据,以谢某及其妻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归还借款40万元,王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免费法律咨询
抗辩策略
本律师受王某委托出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方从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对该录音证据进行了分析,阐明该录音证据不能采信的主要理由。
第一、黄某主张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律师认为,从常识上说,设定保证责任,就是让保证人增加财产上的负担。任何一个保证人对于设定担保,都会十分慎重的,故而《担保法》才要求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该案中,对于收入微薄的王某来说,如果为谢某所负的巨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可想象的。王某不可能不明白其中的利害轻重,随随便便地就承诺“保证还款”的。就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据以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唯一证据就是根据录音资料整理出来的一句话,准确的说是只有两个字“是啊”(当时黄某问王某愿不愿担保,王某应答了一句)。其实,仔细辨听这段录音,就会发现,声音模糊,存在明显缺陷和疑点。至于,涉及王某的其他录音,也不能推定王某就是作出了保证还款的承诺。
要弄清王某究竟有没有向黄某作出保证还款的承诺,就必须根据针对整个谈话过程,联系当时的谈话时间、场所、方式及背景等方面作整体考察。从通话时间上来看,是在中午11点左右,正是下班高峰时段;从通话场所上来看,当时谢、王正在公路边,旁边一个轧钢筋的厂正在作业;从通话方式是来看,彼此是通过手机通话的。以上三点,就足可说明极有可能因通话环境嘈杂,通话质量不好,造成听不清楚的情况发生。实际上,录音中就有多处模糊不清,还有答非所问,甚至是完全没有听清的地方。同时,王某自始至终,没有说出“自己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之类的话,黄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存在明显缺陷和疑点,无法认定王某向黄某承诺保证还款的事实,无法认定原、被告间保证合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该视听资料存有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杭州商业纠纷律师
第二、黄某的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义乌最有名的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认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就视听资料证据如何采信所确定的规则有以下几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以上规定,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对视听资料的采纳无一例外的要求是,该视听资料没有疑点,且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达到最低证据锁链标准。本案中,黄某仅仅提交了一段存有疑点的录音证据,并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相佐证,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案最后以原告黄某撤诉结案。 律师咨询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四是录音、录像证据应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孤立的证据证明力低,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佐证,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杭州婚姻房产律师
此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版权所有:义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律师  地址:义乌市杨村路288号  电话:13665838818  联系人: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