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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过程中需通知债权人的情况

【添加时间:2013/6/29 10:37:37】   【浏览次数:1384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杭州民间借贷律师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公司进入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由此可见,涉及合并、减资以及公司清算等问题时,由于其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规定,此时必须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提供担保或是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杭州债权债务律师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此条规定,公司不进行依法清算,不通知债权人,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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