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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司律师谈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添加时间:2013/7/4 21:24:54】   【浏览次数:1563次】
 1、劳动者申请休年假,单位有权不批准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劳动者申请休年假,如果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杭州公司法律顾问单位有权不批准;如果单位无故不批准劳动者申请休年假,劳动者又执意休假未上班,是否可以作为旷工处理,有待商榷。

2、劳动者入职后何时开始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从20081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再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不论是在同一个单位还是在不同的单位,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并非劳动者到新单位入职满一年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

3、新入职员工应该享受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再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5、劳动者未申请休年假,单位也没有安排,超过1年,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由上可知,年休假是单位统筹安排,不是以劳动者申请为条件休假的,如果劳动者也没有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6、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7、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和日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杭州劳动纠纷律师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8、未休年假天数工资是按照双倍还是三倍日工资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按照2倍日工资计算。

9、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2、单位规定年休假天数或报酬高于国家规定有效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3、劳动者自己辞职,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由上可知,年休假主要由单位安排并考虑职工意愿,如果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单位还没有安排,是否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有待商榷。

14、劳务派遣关于年休假的特殊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2)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15、未休年假工资有一年时效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假工资如果不属于劳动报酬,就有1年时效限制;如果属于劳动报酬,就不受1年时效限制,但也要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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