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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劳动纠纷律师劳动仲裁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3/7/5 21:53:20】   【浏览次数:1569次】
 仲裁员:

浙江新台州律师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受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本案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经庭审,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依据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仲裁庭不应支持。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方面。被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提供的证言,杭州企业法律顾问足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9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经被申请人同意将合同期限前移至20116月份,即双方从20116月份起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申请人为公司行政主管,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管员工劳动合同等事宜。申请人离职后,擅自隐匿自己与被申请人所签的劳动合同,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出示劳动合同文本。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另证明:申请人以办卡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为名,骗取我单位的“工作证明”。该“证明”所载的收入情况与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工资存有差距。此点,应以经申请人签字的工资单为准,据实认定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情况。

     第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方面。申请人于20117月毕业,20119月方取得毕业证书。其20108来我单位时,系在校学生,目的是来我单位实习,积累工作经验。由于当时申请人学校时而有事,并不能提供全日制工作,被申请人只能按月给付申请人适当的报酬。双方商定等申请人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20119月,申请人才提供了毕业证书,遂和被申请人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6条亦规定:“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从201082520117月,这一期间,杭州劳动纠纷律师其身份属于在校学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所设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于法无据。

 同时,申请人自20116月开始正式由被申请人录用并签有劳动合同,至其离职时工作不满一年;且系申请人个人主动离职,申请人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

  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2012213

 

    此案经仲裁庭核实,申请人是20117月毕业,离职时人单位的行政主管,负责单位日常人事工作管理,从事日常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保管。仲裁庭完全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大学未毕业之前,双方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未签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公司,也不需要硬性缴纳社保。至于毕业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仲裁庭没有认定已签劳动合同,但是认为申请人从事人事工作,杭州货款纠纷律师公司合同签订和保管都由其负责,即使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己是明知的,付主要责任。因此对于此时双倍工资也不予支持。本案仲裁庭从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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